哺乳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发布时间:
2023-03-10
作者:
周微 苏乾良
2016年6月12日,詹某入职A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试用期为2个月,詹某从事行政副经理岗位工作。2017年12月1日起,詹某工作岗位调整为综合部副经理。2018年1月8日,詹某生育小孩并休产假。2018年6月15日,詹某产假结束返回A公司上班。 2018年7月1日,A公司出具《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及相关人事任命的通知》,撤销原有综合管理部,设立行政事务部和人力资源部。2018年7月2日,A公司鉴于业务部门业务架构调整,又恰逢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且多次沟通商议转岗未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向詹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一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2日,詹某入职A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试用期为2个月,詹某从事行政副经理岗位工作。2017年12月1日起,詹某工作岗位调整为综合部副经理。2018年1月8日,詹某生育小孩并休产假。2018年6月15日,詹某产假结束返回A公司上班。 2018年7月1日,A公司出具《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及相关人事任命的通知》,撤销原有综合管理部,设立行政事务部和人力资源部。2018年7月2日,A公司鉴于业务部门业务架构调整,又恰逢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且多次沟通商议转岗未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向詹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2018年7月6日,詹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A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2018年9月6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2018年12月10日,双方调解结案。
二 、案件焦点
1、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到期是否终止;
2、哺乳期公司以业务部门业务架构调整、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违法解除。
三、法律分析
一、本案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满日终止 。
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哺乳期为一年。本案詹某2018年1月8日生育小孩,哺乳期应从2018年1月8日到2019年1月7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故本案詹某劳动合同延续至哺乳期满即2019年1月7日终止。
二、哺乳期公司以业务部门业务架构调整、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案A公司撤销詹某原有综合管理部,2018年7月2日,A公司鉴于业务部门业务架构调整,又恰逢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且多次沟通商议转岗未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向詹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律师提示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于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性,在法律上给予了女职工更多的人性化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保护和对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也是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一贯政策。本案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内到期,依法应当延续到哺乳期满终止。然而A公司寻找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国家对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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