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执业风险与防范
发布时间:
2023-03-10
作者:
苏乾良
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本是利用自身专业能力帮助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和处理法律纠纷的法律服务人员,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自身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律师所接触的业务更加广泛,赢得了更多的业务发展机会,但其中也充满着更多未知的风险。本文从律师执业风险的类型、原因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达到控制和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营造更好执业环境的目的。
摘要: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本是利用自身专业能力帮助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和处理法律纠纷的法律服务人员,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自身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律师所接触的业务更加广泛,赢得了更多的业务发展机会,但其中也充满着更多未知的风险。本文从律师执业风险的类型、原因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达到控制和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营造更好执业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类型
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执业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律师执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民事责任风险
1、对委托人的民事赔偿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存在过错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赔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因为粗心大意而未尽到自己的委托职责,例如出现延误诉讼时效、举证错误、证据遗失、错过各种法定程序期限、未对诉讼保全期限予以延长等行为,此时,律师有可能面临高额的赔偿。2004年,北京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作为燕化公司花百万元请来的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认为北京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履行《委托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最终判决嘉华律师事务所三名合伙人共同赔偿燕化公司800万元,并返还100万的律师费,该案引起了社会大众以及律师行业内对执业风险的极大关注。
2、对第三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1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如已经知道了委托人的代理事项是违法的,仍然代理委托人作出某种行为,则应与委托人一起对受害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明知道委托人的行为是虚假诉讼,律师仍帮助其代理该案件,甚至是出谋划策,一旦事情败露,律师势必会和委托人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的责任。
3、律师费用无法得到清偿的风险
在实践中,大部分律师对很多案件采取的都是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即在帮助当事人执行回款后,再要求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但许多当事人得到诉求的款项后,不愿意再支付律师费用或认为律师费用约定过高,从而也引发了大量的律师费纠纷案件。
(二)行政责任风险
《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的执业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律师如违反了上述规定从事了某行为,将可能会面临司法行政部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律师常见的可能面临处罚的行为有:私自收费、不正当承诺、违反规定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接触、扰乱法庭秩序等。
例如,2018年6月,某某律师因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办案、扰乱法庭秩序、恶意诽谤他人等行为,被某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三)刑事责任风险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律师在承办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时,往往比一般人面临着更大刑事责任法律风险,《刑法》还对律师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设置了专有的罪名,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一般主体设置的规定相区别,并设定了更为严厉法定刑。
除了上述罪名外,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有可能涉及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罪名。2012年,王某某律师因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材料复制给案外人,被一审法院判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虽然王某某经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但王某某因此被羁押长达一年,对其身心、律师执业生涯都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在打击涉黑涉恶型犯罪的背景下,也已有多名律师涉及该类型犯罪。2019年4月,大成女律师林某因卷入“套路贷”而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罪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后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四)人身伤害风险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总会遇到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有些当事人因为认识和理解的偏差,将未达到心理预期的诉讼结果全都怪罪于律师身上,从而产生报复心理,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2018年6月22日,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金某,在办公室不幸惨遭毒手,被人连捅几刀杀死。凶手落网后供述,金某律师曾于2015年代理了作为原告的熊志平诉被告刘某某、何某某等3人健康权纠纷案。2015年7月15日,该案由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从法律文书上网情况来看,该案当事人并未上诉,案件已生效。从判决结果来看,原告熊志平的诉请大部分没有得到支持,不知是否因此迁怒于律师。
除了可能遭受来自当事人的暴力攻击,律师还有可能遭受来自对方当事人的暴力。2018年12月,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六名律师因代理商品侵权系列案件被多人暴力围殴,数名律师受伤,案卷材料被抢。
二、律师执业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歧视性规定
如上所述,《刑法》第306条针对律师作出了与一般主体相区别的特殊主体犯罪规定,还加重了法定刑,本就是立法上的对律师的不信任,让律师更容易陷入到执业风险中。
(二)法律对律师权益保护规定的不完善
《律师法》对律师作出了绝对大数的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在其中更是对律师从事某些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但《律师法》对律师的授权性规定仅有少数几条,如《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但《律师法》对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并未规定任何的救济途径,也未规定对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只规定律师的权利,却不规定权利被侵犯的后果,导致律师权利的规定处于虚设状态,而且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也经常存在被律协、司法行政部门追究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虽然也对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利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当看守所不予配合时,律师也并无强有力的法律规定予以救济。
(三)社会对律师的不正确认识
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上升,但律师的执业环境并不乐观,社会对律师的歧视和不正确认识主要来源于以下:
1、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司法行政人员和行政机关人员对律师工作的不配合,甚至对律师产生敌视态度,并对律师行使调查权等设置了较高的手续和程序门槛。有些行政机关还故意刁难不予配合,这都加重了律师在执业中行使权利的艰难性。
2、当事人对律师的错误认识。“律师就是吃完原告吃被告”这样的陈旧错误观念,现在仍被许多当事人持有,当事人没有认识到律师专业能力的重要性,片面迷信律师与法院、法官之间的私交勾兑,在律师未能够达到当事人期望的诉讼效果时,也不考虑案件的事实与法律的规定情况,一味地将诉讼的结果归责于代理律师,对律师在诉讼中产生的法律服务效果持有片面错误认识。
(四)律师自身素质的原因
根据司法部权威发布的2018年度律师大数据,全国共有执业律师42.3万元,如此之大一个庞大的职业主体,必然会产生良莠不齐的现象。有些律师为了揽到案子,甚至作出虚假承诺,给当事人许诺过高的期望值;有些律师业务能力较差,未尽到律师应尽到的勤勉义务,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带来了实际损失;有些律师更是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为了达到目的而恶意歪曲事实,与司法人员进行勾兑,最终逃不过被追究法律责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专业能力的滞后、违反职业道德以及突破法律规定等都是给律师执业带来风险的原因。
三、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取消对律师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完善关于律师权益的法律制度建设
1、建议取消《刑法》第306条对辩护人、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特别规定,这也是全国律师的呼吁,张燕律师为代表的30名全国人大代表已经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议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就该条向全国人大提出了修改意见。该法律规定也容易成为司法人员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据,取消该条规定,有利于保护律师的执业安全。
2、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对律师权利作出更细致完善的规定,同时要将权利的救济途径予以明确,对阻碍律师行使权利的人员应当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建议对《律师法》第37条所规定的律师在庭上发表辩论、代理意见的豁免权在《刑事诉讼法》中再次作出规定,并应扩大律师豁免权的范围,建议延伸至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让律师在执业中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谋取合法权益,避免律师因行使正当执业权利而受到法律乃至刑法的追究,使得律师“谈刑色变”,畏首畏尾。
3、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追诉律师进行特别规定
为防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利用职权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建议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律师执业行为调查时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建立更为严苛的立案审查制度,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律师的执业行为立案调查应更加地谨慎,应采用听证程序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还应当考虑相关律协组织的意见。对业经查实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打击报复行为,法律应规定强有力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律师执业安全。
(二)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对律师的管理、保护职能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完善律师的办案制度与服务及收费标准,要求律师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化执业,对律师不符合规定的执业行为严格查处,绝不姑息,营造一个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
对律师权益受到损害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也应积极出面保护律师的正当权益,让律师在受到相应管理的同时,也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和依靠。
(三)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和引导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得以自身名义执业,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来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直接对律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律师事务所是减少律师执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和引导,对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1、律师事务所在收案阶段,应加强对案件从源头上的控制,防止律师接收风险巨大的案件;在结案阶段,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案件质量回访制度,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对有不满情绪的当事人进行及时的疏导和回访。
2、律师事务所平常应加强对律师在执业风险方面的教育,提高律师规范化执业的认识。在律师行业内或律师事务所内发生重大执业风险时,应及时召集全部律师进行讨论学习,以避免出现类似情形。
3、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当事人的投诉制度。在发现律师有不规范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在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移交律协或司法行政部门,以实现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尽早引导和纠正。
(四)律师应提供自身业务水平和树立风险意识
1、律师是运用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从业者,因为法律法规繁多且更新较快等原因,律师自身应当保持不断学习的积极性,致力于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以此才能在执业中防范不应当出现的错误,降低执业风险。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勤勉地完成委托人的事务,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加强职业道德的修养,严格遵守律师的执业规范,坚决不从事违法行为。
3、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树立风险意识,对案件要认真审核,不可以为了一点利益就做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帮凶。在接待当事人进行沟通过程中,律师要掌握谈话技巧,收案前就应告知案件可能的走向与结果,披露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避免虚假承诺。在当事人有不满情绪时,律师要善于与当事人沟通,耐心地安抚当事人的情绪,防止当事人的情绪恶化,给律师自身带来人身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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