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
2023-03-10
作者:
周微 苏乾良
2007年11月,冯磊入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以下简称:“长沙汽车厂”)从事生产操作工作。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长沙汽车厂按湖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冯磊缴纳社保。2016年,冯磊的社保缴纳基数是3493元/月,而冯磊2016年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913元。2016年11与6日,冯磊因长沙汽车厂未按照其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与长沙汽车厂解除了劳动合同。
案例:
2007年11月,冯磊入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以下简称:“长沙汽车厂”)从事生产操作工作。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长沙汽车厂按湖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冯磊缴纳社保。2016年,冯磊的社保缴纳基数是3493元/月,而冯磊2016年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913元。2016年11与6日,冯磊因长沙汽车厂未按照其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与长沙汽车厂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6年11月7日,冯磊到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长沙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长沙汽车厂为其建立社保关系,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冯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充分。冯磊不服起诉到长沙县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认定长沙汽车厂未依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违法,判决长沙汽车厂支付冯磊经济补偿金44217元。长沙汽车厂不服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说法:
本案焦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等劳动社保待遇金额,劳动者权益受到巨大损害,劳动者没有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故长沙汽车厂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违法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两种情形,劳动者冯磊基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即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劳动力资源越来越紧缺,用人单位用工成本也不断上升。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采取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甚至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写不缴纳社保,多发工资的申请书,这些行为都属违法。劳动者参加工作,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律义务,不能免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劳动待遇,这样符合公平正义,有利劳资关系良性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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