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湘说法|浅析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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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与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占据了民商事诉讼较大比例,其争议的热点问题集中为: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主张的损失赔偿能否得到支持。笔者结合下述《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工程起重机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浅析。
买卖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与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占据了民商事诉讼较大比例,其争议的热点问题集中为: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主张的损失赔偿能否得到支持。笔者结合下述《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工程起重机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浅析。
案情简介
原告(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6日购买被告(某工程起重机公司)生产的汽车起重机一台,合同已履行,款项已付清,现该车辆所有权已登记在原告名下。
该涉案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由被告维修部门的人员多次对车辆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期间原告亦多次要求被告更换车辆,但未得到妥善解决。其后原告因产品责任纠纷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更换车辆并赔偿因产品质量造成的维修费、施救费等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涉案的汽车起重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载明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汽车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
争议焦点
一、关于原告主张购买被告生产的汽车起重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更换汽车起重机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否予以支持?
法院评判
【 法院观点 】
一、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能够认定涉案车辆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且无法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被告的产品质量保修卡中的产品质量“三包”服务条例关于退、换车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更换汽车起重机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更换车辆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要求的维修车辆的费用,结合事实,该部分费用应由被告退还原告。被告辩称已超过质保期不应承担维修费用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依据原告提交的的证据确认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影响车辆正常使用,造成停工,给原告造成损失。参考原告提供的案涉车辆作业时的费用收取发票日收费标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市场定额,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施救费、配重运费、其他赔偿损失费,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 法院判决 】
一、判决被告某工程起重机公司对原告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汽车起重机予以更换,并提供车辆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
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
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律师评析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产品质量争议,
一、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确定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产品质量纠纷首要解决的问题。判断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应当参照当事人双方的自行约定;若双方未就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则应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若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则采取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予以判定。
由此可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判断的依据、证明包括:
1.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款、验收说明书、产品质量保证书等。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等。
3.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等,尤其是鉴定结论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证明作用是关键、有力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一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
本案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涉案的汽车起重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证明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的有力证据。
二、买方主张涉案产品造成各项损失的赔偿依据。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主张损失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包括买卖合同、沟通记录、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款项支付凭证、遭受损失的直接证据等等。
如本案中,原告主张案涉车辆因质量原因影响了正常作业,造成原告因停工带来的损失。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有被告维修人员签字确认的对案涉车辆维修记录,该记录可证明维修累计天数。原告还提供了案涉车辆作业时的收费发票底票,该发票可证明案涉车辆正常作业时的日收费标准。法院根据以上证据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市场定额,对原告主张工程施工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1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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