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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湘说法|浅谈大型机械设备质量纠纷案件的法律诉讼——《侵权责任法》第41条与《产品质量法》第43条应用之司法实践


要点提示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往往伴随其他案由,产生侵权竞合现象。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产品质量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竞合;产品质量特殊侵权责任与普通人身损害案件竞合等等。本文仅以产品质量特殊侵权责任与普通人身损害案件竞合为例,浅谈《孙某诉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在实务中聚焦的法律观点。

案例索引

  一审: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20)吉0422民初758号民事裁定(2020年1月22日)

  二审: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4民终88号民事判决(2020年10月29日)

  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1年9月13日)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

  原告之子孙某某就职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1月5日11时40分许,原告之子孙某某在集双高速某标段进行吊装工程作业中担任某全地面起重机司机工作,该起重机吊装桥涵箱梁时主臂倾覆(倒),所吊箱梁从盖梁上方坠落,箱梁坠落弹压到驾驶室,造成原告之子孙某某受伤,伤后送到辽源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11月8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与原告方签定《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并于同日给予原告方“孙某某工伤死亡全部赔偿款”730,000.00元。涉案某全地面起重机系被告生产销售。

  事故发生后,辽源市集双高速建设项目某标段“11·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辽源市集双高速建设项目某标段“11·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经辽源市人民政府、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原则同意。该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某全地面起重机吊臂变幅液压油缸缸底脆性断裂造成液压油喷泄导致起重机吊臂倾覆,是一起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案争议焦点

  1.事故调查报告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享受工伤待遇必须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吗?若赔偿权利人已从用人单位获得赔偿,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是否应该再次进行赔偿?

法院评判

  1.该《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原因的客观分析和认定结论,虽然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行政责任认定的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但其中关于事故原因的客观分析和认定结论,在没有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原告于2017年11月5日事故伤后死亡至2020年8月17日对被告提起本诉讼,并未超出诉讼时效保护期间。

  3.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超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工伤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

  4.本案系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诉讼,原告自身是否具有过错与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缺陷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据此免除或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一审结果】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之子孙某某死亡赔偿金645,980.00元、丧葬费36,906.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共计732,886.48元。

  【二审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结果】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评析

  大型工程机械类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通常有几个特点:

  1、产品质量鉴定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是关键性的证据形式;

  2、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产品自身的损害往往较小,但因质量问题引发人身损害及其他财产损害数额往往较大。

  3、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诉争双方往往对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应有标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争议较大,法官难以自由裁量。所以,鉴定结论被法院直接采信的可能性很大。

  企业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可以采取的应对方略:

  1、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2、引导产品出现故障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不相同的理念。

  本案中,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的规定,本案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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